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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堂承包的建筑、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

第一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,采取有效措施。消除老鼠、嶂螂、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草生条件。

    第二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,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、食品加工操作间、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。

    第三条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:

    (一)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;

    (二)墙壁应有1.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、防潮、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;

    (三)地面应由防水、防滑、无毒、易清洗的材料建造,具有一定坡度,易于清洗与排水:

    (四)配备有足够的照明、通风、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、防尘、防鼠、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;

    (五)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,并配有专用冷藏、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。

    第四条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、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、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。采用化学消毒的,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,并不得与清洗蔬菜、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。

    惠州食材配送第八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、消毒,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。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。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。

   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。己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,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。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、保持洁净。

    第五条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、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。洗涤、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(橱柜),并有明显的标记。

    第六条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、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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